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吸引優秀學生投入教育行列,培育
    優質教師;確保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以下簡稱師資生)具
    教師教學基本能力、專業素養與國際視野,建立師資生楷模,並激勵
    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發展師資培育特色,帶動卓越師資
    培育制度,形塑師資培育良師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申請辦理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應符合
    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該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評鑑結果為「通過」或「一等
          」。
    (二)該師資類科前一年教師檢定考試通過率高於全國該類科平均值
          。

三、辦理原則如下:
    (一)培育志業良師:培育富教育愛之人師、具專業力之經師及有執
          行力之志業良師。
    (二)兼具教師教學知能、專業精神、民主法治及生活品德:師資培
          育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並加強民主、法治精神
          之涵泳與生活品德陶冶。
    (三)強化大學與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密切合作:建立地方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之合作參與機制,參與本計畫之甄選、培育、評量
          及輔導,並積極協助本計畫培育之合格師資參加教職甄選。
    (四)涵泳人文關懷素養:參與本計畫之師資生(以下簡稱卓獎生)
          ,受領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期間,負有無
          償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及區域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之
          義務,以涵養社會關懷及人文精神,發揮教育愛。
    (五)扶助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等清寒優秀子女:為提
          供清寒子女接受教育機會,鼓勵優秀學生參與師資培育,本計
          畫應以遴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學生為優先,其
          所占名額以各校總核定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六)建立完整之甄選、培育、評量及輔導通貫機制:本計畫之甄選
          、培育、評量及輔導,各階段應建立一貫且完整之機制,並注
          重績效管理,以本部師資培育政策為通貫核心。
    (七)建立嚴謹甄選及淘汰機制:學校應建立專業、適性之甄選及淘
          汰機制。卓獎生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應退出本計畫,其名額
          不予遞補;續領獎學金至畢業並經校內審核通過者,由學校發
          給「卓越師資生證明書」。
    (八)符應學習領域(學科)培育致用及實踐:培育卓越儲備教師之
          數量、類別及學科,應符應教育現場需求及整體政策目標,並
          充分應用師資培育統計年報等相關統計分析資訊,積極先行規
          劃。
    (九)兼顧區域均衡性:考量北區、中區、南區、東區各區域間之衡
          平發展,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保障偏遠地區之優秀學生投入教
          育行列。

四、選才及淘汰機制:
    (一)本計畫以遴選師資培育學系師資生(師資培育學系卓獎生名額
          占該校核定之卓獎生名額以百分之四十以上為原則),或遴選
          二年級以上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為對象,並以達到
          遴選標準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之學生為優先,
          其所占名額以各校總核定名額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未足額錄
          取者,得流用於一般生甄選。
    (二)師資培育學系一年級師資生之遴選方式以大學入學成績為主,
          其基準為國文、英文、數學三科成績中至少一科應達前標(該
          科成績位於第七十五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其餘二科應達均
          標(該科成績位於第五十百分位數之考生級分);達上開基準
          之學生超過學校所定名額者,由學校以甄選方式再行遴選,甄
          選項目如下:
          1.筆試(各校得自行訂定科目及權重比例)。
          2.各校自辦適性測驗(例如性向測驗、職涯與人格相關測驗等
            ,以通過為基本門檻)及面試。
    (三)師資培育學系二年級以上師資生或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之
          遴選方式以在學成績為主,甄選項目如下:
          1.申請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應達前百分之三十或達八十分以上
            ,且每學期各科成績均應達七十分以上,始得參加筆試。
          2.筆試(各校得自行訂定科目及權重比例)。
          3.各校辦理性向測驗、情境測驗、職涯與人格相關測驗及面試
            等(以通過為基本門檻)。
    (四)學校每學期應審查卓獎生續領獎學金之資格,如有下列情況之
          一者,則取消續領資格,如經取消資格,其名額不予遞補:
          1.每學期教育專業科目總平均成績未達各班排名前百分之三十
            或八十五分以上,且學期總平均成績未達其學系(所)排名
            前百分之四十。
          2.遭記過以上處分。
          3.每學年未取得至少一項(類)教學基本能力檢定合格證明,
            或於完成大學三年級課程前(或於受領獎學金二年內)未取
            得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
            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
            ng, teaching, assessment)A2級以上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
            格證書。
          4.服務學習、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未達八十分或學
            校認定之通過基準,或無償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
            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第一學年全學年未達七十二小時
            ,或第二學年以後每學期未達三十六小時。
          5.重複請領本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但低收入戶學生
            之獎助學金,不在此限。

五、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程序:由學校每年提報計畫向本部申請,經本部審查計畫
          內容後核定獎學金招生名額,總核定名額以五百四十名為原則
          。
    (二)審查程序:由本部成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審查小組,就
          各校提報之計畫進行審查;審查項目如下(如附件申請表):
          1.基本要項(百分之二十九):
           (1)師資培育之目標及規模(百分之十二):
              A.學校之特色及條件。
              B.師資培育之目標及發展計畫。
              C.與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區及學校互動情形。
              D.當年度培育類科及學生數(分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
                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
           (2)師資培育教師員額及素質(百分之九):
              A.該師資類科應至少有研究其任教專門課程之教材教法之
                專任教師二名以上;全校近五年應至少有五篇有關該培
                育類科教材教法之研究論文。
              B.該師資類科應至少具有一年以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
                兒園教學經驗(包括臨床教學)之專任教師二名以上。
              C.專業教師員額數及專業表現。
           (3)師資培育組織及教學資源(百分之八):
              A.預定投入本計畫之專責組織運作。
              B.預定投入本計畫經費預算。
              C.師資培育類圖書期刊。
              D.師資培育空間及設備。
          2.學校培育作為(百分之五十):
           (1)課程設計(百分之八):
              A.提升教育專業課程品質。
              B.精熟專門課程。
              C.加強通識課程。
              D.強化教學實習課程成效。
           (2)發展特色課程(百分之十二):
              A.增能課程:
                a.教學基本能力課程。
                b.教學實務增能課程。
                c.第二專長增能課程。
              B.參訪訓練課程。
           (3)教學模式(百分之六):
              A.融入領域統整學習之專門能力。
              B.加強卓越實務教師協同教學。
           (4)當地教育資源運用(百分之六):
              A.與當地具辦學特色之優質學校或教學卓越教師之服務學
                校訂定教育實習契約。
              B.與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合作推動地方教育輔導。
           (5)成績評量(百分之六):
              A.教學基本能力檢測。
              B.教學演示檢測。
           (6)師資培育績效(百分之六):
           (7)其他特色(百分之六):包括過去本計畫或師資培育執行
              成效。
          3.輔導機制(百分之二十一):
           (1)校內輔導機制(百分之九):
              A.強化校園內師生互動之有效機制。
              B.建立卓獎生集中、個別輔導機制並有專任教師擔任卓獎
                生之導師。
              C.積極掌握畢業生就業狀況(包括就業率、雇主滿意度、
                畢業生之滿意度等),並作為調整課程、教學及輔導之
                依據。
           (2)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合作機制(百分之六):
              A.邀請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與卓獎生之甄選、評量、
                培育及輔導相關事宜。
              B.積極協調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助領有「卓越儲備教
                師證明書」者參加教師甄選。
           (3)其他特色(百分之六):包括過去本計畫或師資培育執行
              成效。

六、計畫考核:
    (一)學校每年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卓獎生甄選,並將甄選報告
          及卓獎生名冊報本部備查,另應於每學期結束二個月內提報學
          生輔導報告及學校總體輔導報告、續領名冊一覽表報本部備查
          。各校應賡續調查卓獎生畢業後之狀況,適時提供協助,前揭
          報告、畢業生成就表現及學校追蹤調查輔導情形,作為本部翌
          年核定卓獎生名額之參據。
    (二)本部每年對獲補助學校進行績效評估,必要時,得由本部或委
          請學校辦理調查或訪視評核各校執行成效,執行成效不彰者,
          列入翌年申請及審查之參據。
    (三)學校未依規定支用經費者、學生提供偽造資料、以詐術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獲得領取獎學金或自始不具備領取獎學金資格者,
          本部得予以追回,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為建立師資培育典範,本部得委請學校辦理參與學校卓越師資
          培育經驗分享及宣傳活動。

七、補助金額及基準:
    (一)獎學金額度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每學年總核定名額以五百
          四十名為原則。卓獎生符合續領獎學金資格者,得續領至應畢
          業年度,如因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專長需延畢,且修習事實
          發生於延畢前一年者,經報本部核准後,得延長一年;如因赴
          海外交換學生,經報本部核准者,得保留受領獎學金資格,並
          以學期為單位暫停卓獎生之權利及義務。
    (二)補助基準:
          1.提供卓獎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階段(教育實習階段不提
            供)獎學金。
          2.新增名額之獎學金,以取得卓獎生之身分次月起請領,續領
            獎學金分二期請領,第一期為每年一月至七月,第二期為八
            月至十二月,當學期畢業者,僅得領取至畢業月份,退學、
            休學、放棄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習教育實習課程階段
            不提供獎學金)者,僅得領取至發生事實之月份。
          3.獲補助學校應自行編列配合款支應必要之業務經費。

八、經費請款及核結:
    (一)經費請款:申請計畫經本部審核通過後,學校應於本部核定文
          到二週內,備文檢附領據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
          計畫確實執行。
    (二)經費核結:學校辦理經費核結作業應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
          部辦理。
    (三)經費請撥、支用與結報之相關規定,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
    (一)依據「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方案」之配套措施三內涵,
          除修正條文第七條放寬申貸門檻並納入養育子女做為可申貸條
          件外,並參考家庭年所得總額狀況,針對借款學生在學期間符
          合一定條件者,其利息將全額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學生負擔,不
          再規範二者各負擔半額情形,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各目所定
          利息負擔之要件,刪除第一款第一目「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
          百十四萬元以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或其
          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及第二目「家庭年收
          入逾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由各該主管
          機關及借款學生各負擔半額。」凡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
          百二十萬元以下,即依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
          本貸款者,利息均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另修正第二款,
          以家庭年所得總額一百四十八萬元作為基準分目規定利息負擔
          要件。
    (二)為使更多學生受惠辦理本貸款,以減輕家庭籌措學費之經濟壓
          力,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十一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所得
          收入者平均每人所得來源按區域別分計算,調整申貸門檻以家
          庭年所得總額新臺幣一百萬四十八萬元作為區分,爰修正第一
          項第二款金額。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用語,將「家庭年收入」修正為「家庭年
          所得總額」。本辦法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概念與所得稅法納稅
          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方式不同。學生申請本貸款係以「
          家庭年所得總額」作為申貸之門檻,如查調結果不合格或對財
          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申貸學生得向所在地之
          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持查調對象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送請學校審定之,該清單是以「給
          付總額」方式呈現,並無扣除成本費用或特別扣除額之項目,
          併予說明。
    (四)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依學生之未成年或已成年就學中之兄弟姊
          妹及子女人數,區分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
          以下,以及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之利息
          負擔方式。舉例言之,學生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
          私立學校且有未成年(或已成年就學中)子女一人,家庭年所
          得總額一百三十萬元,依第一目規定,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負
          擔全額;學生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有
          未成年(或已成年就學中)子女一人,家庭年所得總額為一百
          五十萬元,依第二目前段規定,由學生本人負擔利息全額;學
          生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有未成年(或
          已成年就學中)子女二人,家庭年所得總額為一百五十萬元,
          依第二目後段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