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二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
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
生之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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