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二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 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 生之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