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
        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
        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
        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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