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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及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 期為之,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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