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成績考查方式
及計算,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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