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92.05.23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免試入學之入學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登記模式:
    (一)國民中學學生依其所屬免試就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登記條件。
    (三)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等方式辦理
          入學。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共通性原則
          。
    (二)免試就學區內各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共通性原則,依各免試就
          學區內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提供各國民中學薦送免試
          入學名額;並不得自行或要求國民中學訂定薦送條件,但有特
          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各國民中學應依第一目原則規定,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
          學生志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學生。
    (四)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
          現或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招生名額,供國
          民中學學生申請免試入學。
    (二)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
          類科得提供申請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
          之學生免試入學。
    (三)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申請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時程,依性向及興趣向各
          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定錄取學生
          名額。
    (六)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高級中等學校得訂定比序條
          件及條件相同時之錄取方式。
  各免試就學區內高級中等學校,就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入學模式,應採
  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採單一志願學校或科別者:
    (一)由各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排列學生正取、備取者;正取者
          報到後不足額時,由備取者依序報到。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原則排列序號,由學生至現場依序
          號就高級中等學校或科別選擇其一報到,直至該校或科別額滿
          為止。
    (三)前二目得視情況採全區統一或由學校個別辦理。
  二、採二志願以上學校或科別者:由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結果,統
      一辦理分發。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入學模式,有採計國民中學在校學習表現之
  必要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高級中等學校訂定適當之採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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