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及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私立學校法第五
    十九條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三、本要點獎勵及補助對象為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

四、獎勵、補助經費之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勵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七十;係對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
          稱學校法人)之運作及學校之評鑑成績、辦學特色、行政運作
          、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及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事
          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獎勵。
    (二)補助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三十;係對學校法人及學校之現有
          規模及整體資源投入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補助。

五、學校法人及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勵經費: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
          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前二學年度學校新生註冊率加總平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六、獎勵經費,依附表一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
    之比率核算經費。

七、學校申請前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減其全部或部分之獎勵經費
    :
    (一)合格教師比率,未符合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十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核減:
          1.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八十:核減
            百分之二十經費。
          2.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核減
            百分之三十經費。
          3.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核減
            百分之四十經費。
          4.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六十五:核減
            百分之五十經費。
          5.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核減全部經費。
    (二)學校有違反私立學校法或相關法規者,依下列規定核減:
          1.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經本部糾正:核減全部經費。
          2.違反前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新臺幣(以下同)
            二百萬元。
          3.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一百萬元。
          4.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
            並限期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八十萬元。
          5.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
            期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六十萬元。
          6.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輕微,經本部糾正
            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四十萬元。
          7.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情節輕微,經本部糾正並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二十萬元。
    (三)教職員工生言行嚴重影響學校名譽或社會觀感,且可歸責於學
          校,經本部查證屬實:依影響程度核減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

八、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九、補助經費,本部每年度以保留百分之二十之金額作為補助學校天然災
    害受損害或改善充實設備之用為原則;其用以改善充實設備者,以協
    助本部或國教署辦理教育活動之學校為優先。
    學校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本部通報災情狀況者,始得申
    請前項天然災害補助。
    第一項補助之基準,應衡酌該年度受災及協辦學校多寡等狀況決定。
    補助經費扣除第一項金額後所餘金額,依附表二基準配分,並依學校
    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率核算經費。

十、獎勵、補助經費之分配,以資本門占總經費百分之六十、經常門占總
    經費百分之四十為原則,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學校應依下列順序使用資本門經費:
    (一)學科教學實驗室(包括實驗室廢液分類儲存設施及設備)、實
          習工廠(場)、視聽、資訊設備(包括網路設施及設備)及教
          學相關設施。
    (二)教學有關建築物、學生宿舍之重大修繕或設備之汰換添置。
    (三)圖書館圖書資訊及設備。
    (四)家政、生活科技、藝術生活與其他專科教室及教學設備。
    (五)飲食衛生、廁所、節能省電燈具、體育與保健之設備及老舊耗
          能設備之汰換。
    學校應依下列順序使用經常門經費:
    (一)未達一萬元之設施及設備修繕。
    (二)未達一萬元之教學相關物品。

十一、學校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資料,按公
      告之日期向國教署申請。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撤銷當年度全部之獎
      勵、補助經費外,其下年度亦不得申請獎勵、補助。

十二、本部受理申請案後,由國教署相關單位派員就基本資料予以初審。
      國教署應邀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初
      審結果及整體經費進行複審後,由本部核定獎勵、補助之學校及金
      額;複審時,審查小組得視學校前一年度所涉第七點之違失情節輕
      重,調整獎勵經費。

十三、受獎勵、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所有購置之物品及設備,均應烙印載明「教育部○○年度獎
            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購置」字樣,列入財產管理清
            冊,並列為增加之財產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二)學校購置教學設施與設備計畫及請撥獎勵、補助經費事宜,
            應在國教署公告期限內辦理完竣。
      (三)獎勵、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以補助及捐贈收入科
            目入帳;因變更使用計畫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核准。
      (四)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
            ,應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展延或申
            請未經核准者,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
      (五)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獎勵、補助經費之運用,列入本部年度視導訪視項目,並由國教署
      派員不定期抽查,確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