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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競賽場所除規定參加競賽學生、評審人員、競賽服務人員及佩帶製發
    識別證者外,一律不准進入。

二、參加競賽學生免穿學校制服,但應穿著實驗衣,配帶競賽識別證及組
    別標示布條,並攜帶就讀學校學生證或國民身份證,經查驗無誤後,
    始准參加競試。

三、參加競賽學生應於競賽開始十五分鐘入場,競賽開始後遲到十分鐘以
    上或化學科、物理科或紙筆測驗開始後一小時內離開試場者,視作棄
    權論

四、獲選參加口試學生應於口試時間開始前至口試場地等候通知,經三次
    呼叫不到者,作棄權論。

五、參加自然學科競賽學生除應自備指定的實驗器材文具、計算尺、無程
    式電子計算器及繪圖工具外,不得攜帶其他物品進場。

六、參加數學科競賽學生應攜帶直尺、圓規及三角板,但不得攜帶電算器
    。

七、實驗前應先按清單所列儀器、藥品、名稱、數量一一點清,如有缺損
    應立即向評審人員報告,請求更換或補足。

八、競賽學生必須於預備鈴聲響後,始得進入競賽,並按編號入座,競賽
    鈴響後,始可進行實驗,聞停止鈴響後,即應停止作業。

九、競賽學生不得在場內高聲喧嘩或隨意走動,不得與他組學生交談或窺
    視,否則扣其競賽總分十分。

十、除試題文字印刷不清楚外,一律不作說明或解答。

十一、學生進場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競賽場所,否則取消競賽資格
      。如有突發事故必須暫時離開競賽場所,須由服務人員陪同處理,
      所耗時間不予扣除。

十二、競賽時如有違規或偶發事件,由評審人員決定處理。

十三、競賽學生對競賽場所設備必須妥善使用,如器材損壞,無法進行,
      可報告補充,但應酌予扣分,如有故意損毀或應注意而未注意以致
      損毀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四、實驗報告應於停止鈴響後,隨即繳交評審人員,否則不予計分。

十五、競賽完畢後,須將實驗器具清洗歸位,如有破損應向評審人員報告
      。

十六、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