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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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
    四條所定優質學校之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對象
    本要點適用於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認證基準
    學校符合下列認證基準者,得向各該學校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
    管機關)申請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以下簡稱認證):
  (一)學校評鑑成績:最近一次校務評鑑各評鑑項目成績與總成績及專
        業群科評鑑總成績,均各達八十分以上。但新設或改制學校未有
        學校評鑑成績者,不在此限。
  (二)專任教師比率(專任教師總人數×百分之百/核定教師員額編制
        總數):
        1.公立學校:達百分之八十。
        2.私立學校:初次申請者,達百分之七十,並於認證期限內達百
          分之七十五;第二次以後申請者,達百分之七十五。
  (三)符合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合格教師(以下簡稱合格教師)之比率(學校
        合格教師總人數×百分之百/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理教師總人數
        ):
        1.公立學校:符合本標準第十條第三項所定偏鄉學校(以下簡稱
          偏鄉學校),達百分之八十;其餘學校,達百分之八十五。
        2.私立學校:
         (1)一般科目:偏鄉學校,達百分之七十;其餘學校,達百分之
            八十。
         (2)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專業群科(家政、餐旅及藝術群科)
            :達百分之七十,並於認證期限屆滿前達百分之八十;第二
            次以後申請者,達百分之八十。
         (3)前目以外專業群科:偏鄉學校,達百分之七十;其餘學校,
            達百分之八十。
  (四)自申請認證日起算前三年,至認證核定前,未發生下列重大違反
        教育法令或缺失情事:
        1.違反教育法令情節重大,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2.教職員工生嚴重影響學校名譽或影響社會大眾觀感事件,且可
          歸責於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3.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所定緊急事件或法定通報事
          件之甲級事件,且可歸責於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或非可歸責於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
        4.前三目以外其他重大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

四、實施期程
    學校得於每學期,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及相關文件、資料,申請優
    質學校認證;其時程如下(如附圖):
  (一)受理申請:各該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
        受理學校認證申請。
  (二)審查:各該主管機關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審查
        完竣,並將通過之學校報本部審議核定。
  (三)審議:本部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審議核定
        ,再由各該主管機關將認證結果送達學校。
  (四)申訴: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或本部審議結果為不通過,或認證之有
        限期間為二年以下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通知學校;學校不服者
        ,應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訴,並以一
        次為限。
  (五)公告:本部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告優質學
        校名單。
    各該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二款審查通過時,得建議增列限期改善之條件
    ,並經本部於依前項第三款審議核定時,為限期改善之附款。

五、組織
    學校、各該主管機關及本部為辦理前點第一項各款事項,應成立下列
    組織:
  (一)學校:組成優質學校申請認證工作小組,置委員若干人,除校長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家長、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
        各二人以上聘(派)兼之;其設置要點,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二)各該主管機關:
        1.組成「○○○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審查會」,置委員六人至
          二十三人,除各該主管機關首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
          首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專家學者。
         (2)各該主管機關代表。
         (3)學校代表。
         (4)與各該主管機關同級之教師、家長及校長團體代表。
        2.組成「○○○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申訴會」,置委員五人至
          九人,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就專家學者及學校代表聘(派)兼
          之。但前目審查會之委員,不得擔任申訴會之委員。
  (三)本部:組成「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會」,置委員十五人
        至三十七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專家學者。
        2.本部及各該主管機關代表。
        3.學校代表。
        4.同級教師、家長及校長團體代表。

六、任務
    前點各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學校之優質學校申請認證工作小組:綜理學校向各該主管機關申
        請優質學校認證事宜。
  (二)各該主管機關之下列組織:
        1.「○○○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審查會」:
         (1)依本要點辦理所主管學校優質認證之審查,並依第三點規定
            報本部審議核定。
         (2)各該主管機關得視其需求,於「○○○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
            證審查會」審查前進行初審。
        2.「○○○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申訴會」:評議申訴案;申訴
          有理由者,送前目審查會審查,審查通過者,將結果報本部審
          議核定。
  (三)本部之「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會」:審議各該主管機關
        所送優質學校名單。

七、認證有效期間
    認證有效期間,以自認證核定日起至下列日期之一止。但有第二項規
    定情形者,得縮減認證有效期間:
  (一)學校下次評鑑成績經公告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
        1.於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期限前重新申請認證:各該主管機關
          通知認證審查或審議核定日之前一日。
        2.未於第四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期限前重新申請認證:申請截止日
          。
  (二)學校下次評鑑成績經公告不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評鑑成績公
        告日前一日。
    學校自申請認證日起算前三年,至認證核定前,有違反教育法令或缺
    失,而未達第三點第四款重大之情事者,各該主管機關得縮減認證之
    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

八、認證之撤銷或廢止
    學校申請認證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報本部撤
    銷其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準用優質認證審查、審議之程序,廢
    止其認證:
  (一)取得認證後有不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情事。
  (二)未依第四點第二項所定附款改善。
    認證經撤銷或廢止者,應自撤銷之日起滿二年或廢止之日起滿一年,
    始得再申請認證。

九、審查委員應遵循事項
    為維護審查作業之公信力與專業形象,同時掌握審查作業效率,各該
    主管機關之審查委員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遵守並履行保密規定;審查過程中,嚴禁攜帶相關審查資料出場
        。
  (二)審查委員為申請認證學校之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前任校長或有
        二親等姻親於機關內者,應即迴避。
  (三)審查委員不克出席者,不得委請代理人出席審查。
  (四)克盡職責,並秉持中立及公正之原則辦理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