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培育
產業需求之人才,與產業機構、訓練機構或技專校院,共同規劃推展
以實務技能學習為課程核心之就業導向課程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
,期能協助學生實務技能及就業能力,並提升學生就業意願及比率,
協助學生未來生涯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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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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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專班辦理方式如下:
(一)以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學校原有班級(不含輪調式及階梯式建
教合作班級)之三年級班級調整辦理為限。但配合政策需要經
本署指定者,得自一年級或二年級之班級調整辦理。
(二)應依學校發展特色及學生特質屬性與生涯發展需求,並結合產
業需求,採全(專)班、部分學生修習或其他多元方式規劃及
實施。
(三)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與產業機構、訓練機構或
技專校院,針對產業機構之需求,共同規劃以實務為導向之校
訂課程。
(四)配合產業人才培育之特殊需求,其課程規劃,得依高級中等學
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畢業學生就業率,以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為目標。但學校與公營
事業機構合作辦理或特殊情形,經本署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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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專班之申辦期限及程序如下:
(一)宣導說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由本署辦理說明會。
(二)計畫申請: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由學校填具申請書,並擬具
計畫書,向本署申請。
(三)計畫審查: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由本署審查學校申請案。
(四)核定通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核定並通知審查結
果。
前項各款期限,本署得以公告或函知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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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課程架構:在計畫期程內,校訂課程中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
實務課程,且除應辦理產業機構實習外,並就下列方式擇一種
以上辦理:
1.赴職場體驗。
2.赴訓練機構接受訓練。
3.遴聘業界專家進行協同教學。
4.其他能提升學生實務能力及促進就業之措施。
(二)訓練計畫:包括學生參與人數、訓練內容、時數及其他學生權
益等事項。
(三)預期效益:包括職業技能訓練效益、就業達成率及就業提升率
等指標。
前項計畫書之格式,由本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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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受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申請後,依下列程序審核:
(一)由本署遴聘專家學者及學校校長、教師、產業機構、訓練機構
與相關機關之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申請案之書面審查;必
要時,得邀請學校簡報說明。
(二)審查小組應就申請案之計畫及補助額度作成建議,報經本署核
定後通知學校。
(三)經核定之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應於執行一個月前報本署核定
後,始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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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經費編列原則如下:
(一)學校應依實際需求規劃經費概算,每位學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下同)一萬元及每班每學期核給開班費五萬元為原則;每班
每學年以八十萬元為限(不包括本專班學生就業達成之就業獎
勵金)。計畫書採一次核定,其經費撥付,依計畫書辦理期程
,採分年度撥付,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部經費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者,各該政
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
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
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
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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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專班補助經費之使用項目及支用基準如下:
(一)學生:
1.獎助金:依本署核定之計畫書,完整參加本專班者,發給獎
助金;本專班為一學期者,於學期結束後,發給每人最高五
千元;本專班為一學年者,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後,一
次發給每人最高一萬元,並優先獎助弱勢學生。
2.業界實習補助款:參加業界實習者,發給膳費及雜費,每人
每日二百五十元,每人每月最高六千元。
3.保險費:赴產業機構實習者,為其投保團體意外保險,並全
額補助保險費。
4.就業獎勵金:畢業後從事與本專班所屬群、科相關工作,於
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就業三個月,且十月份仍在職者,發
給每人一萬元。但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
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發生
,經本署另公告學生畢業後就業期間及在職期限者,不在此
限。
5.膳費:參與一日職場體驗活動或其他本專班類似活動超過用
餐時間者,發給膳費,每人每餐八十元。
(二)教師:
1.授課鐘點費:配合課程規劃或調整,增加教學節數者,發給
鐘點費;校內教師,每節四百至五百五十元,業界專家(業
師),每節八百元。
2.教師輔導費: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輔導者,發給輔導費;
每星期每班至多排定二人次,每人次發給三節鐘點費。
3.交通費: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輔導訪視,或擔任業界專家
協同教學者,發給交通費;依實際往返核實報支。
(三)學校:
1.補充保險費:學校依法規所需支付之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
費。
2.租車費:專班赴職場體驗或產業機構實習之租車費。
3.設備維護費及實習材料費:專班學生實習所需之設備維護及
材料費用;最高補助各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4.物品耗材費:辦理專班所需之相關文具耗材費用;最高補助
總經費百分之十。
5.差旅費:依實際需求核實報支。
6.雜支:最高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
學校應就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學生獎助金之發放,訂定相關規定,並經
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本專班學生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就業獎勵金發放規定者,學校應
彙整畢業學生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證
明、薪資證明及在職證明計三種),向本署辦理請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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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專班配合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辦理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經費,依本
要點補助,不再依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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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經費之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經費核結要點之規定
辦理;學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直轄市、縣(市
)政府主管之學校,應由各該政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教育部
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核結。
(二)學校辦理本專班後,有變更第八點第一項各款使用項目者,應
報本署,或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核轉本署核定後辦理
。
(三)執行計畫書經費之支出及核銷有虛偽不實者,由本署撤銷補助
處分及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並作為下次申請
本專班審核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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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補助之執行成果,依下列規定督導、考核:
(一)學校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出計畫書執行成果報告
;報告書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定之。
(二)本署依各校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或督導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
家及學校校長、產業機構與教育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輔導訪視
小組,對學校進行專案輔導及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得作為
下年度申請計畫書審核及經費補助或廢止補助之參考。
(三)本署得遴選執行績效優良之學校、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公
開表揚,並辦理成果觀摩,及宣導技職教育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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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選定下列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共同規劃就業導向課程:
1.產業機構:本署所建置「高職與業界合作機構資料庫」中
之產業機構,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2.訓練機構: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訓練機構或工會、公會
、協會等人民團體。
(二)有特殊需求者,得於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檢具依第三點第
四款所定整體課程實驗計畫辦理。
學校以實用技能學程及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規劃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
班者,優先依本要點規定予以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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