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核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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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核定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科、學程之招生班級數,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每學年度申請招生之普通科、專業群科(包括建教合作班)、綜
    合高中學程及進修部之總班級數,以不增加前一學年度之總班級數為
    原則。
    前項總班級數,於國立學校,指前一學年度畢業總班級數;於私立學
    校,指前一學年度核定之招生總班級數。

三、學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調整科、學程之班級數:
  (一)符合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二)現有教師專長足以擔任調整科、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學,或教師員
        額編制尚有餘額,可聘任調整科、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師,未造成
        科目教師超額或專長不符情形。
  (三)有足夠教室、專科教室、實驗室、實習工場及其他相關實習場所
        ,可供調整科、學程班級數後之教學使用。
    學校進修部申請調增科、學程之招生班級數,以該校已設有群別者為
    原則。

四、學校申請科、學程之招生班級數,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
    議決議通過,並填具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所定
    「高級中等學校科及學程招生班級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報國教署核辦。

五、國教署受理前點申請後,得考量學校辦學成效及招生情形,依下列原
    則核定科、學程之招生班級數:
  (一)學校申請招生班級數,其提報申請表之該學年度招生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列入核減班級數之參考:
        1.招生有未成班情形。
        2.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二十五人。
        3.專業群科:
         (1)單科單班:招生人數未達十五人。
         (2)單科多班: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二十五人。
        4.進修部:
         (1)單科單班:招生人數未達十人。
         (2)單科多班:招生人數平均每班未達十五人。
  (二)綜合高中學程之招生班級數及停辦,另依國教署補助辦理綜合高
        級中學課程作業規定辦理。
  (三)學校申請將進修部招生班級數調整至日間部者,以其提報申請表
        該學年度進修部實際招生班級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小數點以後
        無條件捨去)。
  (四)學校曾申請將進修部招生班級數調整至日間部,且其調整之班級
        數未調回進修部者,不得申請調增進修部班級數。

六、本部應於學校招生學年度前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學校科、學程
    之招生班級數,並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部核定之科、學程班級數,
    辦理該學年度招生作業。

七、接受本部發展輔導或轉型輔導之學校,或情形特殊經國教署核准者,
    不受第五點規定之限制。

八、綜合職能科招生班級數之調整,另依特殊教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體育班招生班級數之調整,另依體育班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建教合作班招生班級數之調整,應於核定班級數內,另依建教合作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實用技能學程招生班級數之調整,另依實用技能學程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十二、私立學校有違規超收新生情形者,國教署得視情節輕重,依私立學
      校法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超收新生處理原則辦理。

十三、私立學校有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十四、本部得考量國家人才培育、社會經濟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及產業人
      力需求狀況等因素,逕行核定調整學校招生班級數,不受本要點規
      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