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三條規定,設評鑑會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相關事宜,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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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鑑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代
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學校校長與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遴聘
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鑑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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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會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派兼之,召
集並主持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主持該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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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評鑑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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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督導本辦法第七條第四款評鑑小組執行評鑑事務。
(三)訂定評鑑之申復、申訴處理程序及申訴評議會組織與評議規則。
(四)轉請申訴評議會處理受評鑑學校之申訴。
(五)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確認評鑑結果。
(六)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
前項第六款事項,得經過半數評鑑會委員以書面同意後,轉報申訴評
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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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評鑑小組人員,得列席評鑑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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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會委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其迴避,
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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