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評鑑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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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三條規定,設評鑑會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相關事宜,特訂
    定本要點。

二、評鑑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代
    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學校校長與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遴聘
    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評鑑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三、評鑑會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派兼之,召
    集並主持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主持該次會議。

四、評鑑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評鑑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督導本辦法第七條第四款評鑑小組執行評鑑事務。
  (三)訂定評鑑之申復、申訴處理程序及申訴評議會組織與評議規則。
  (四)轉請申訴評議會處理受評鑑學校之申訴。
  (五)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確認評鑑結果。
  (六)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
    前項第六款事項,得經過半數評鑑會委員以書面同意後,轉報申訴評
    議會。

六、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評鑑小組人員,得列席評鑑會會議。

七、評鑑會委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其迴避,
    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