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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外學者專家人才庫(以下
    簡稱教評會人才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者專家,指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
    學者專家,其應具備下列學經歷之一:
    (一)具碩士以上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該領域實務工作三年
          以上。
    (二)具學士學位及相關專業資格,並從事該領域實務工作六年以上
          。

三、前點所稱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其相
    關專業資格如下:
    (一)教育學者:曾任或現任大學教育相關系、所之專任教師。
    (二)法律學者專家:
          1.曾任或現任大學法律相關系、所之專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律師。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
          1.曾任或現任大學精神醫療、心理、諮商輔導、社會工作、社
            會福利相關系、所專任教師。
          2.曾任或現任精神科專科醫師、社會工作師、臨床心理師或諮
            商心理師。
          3.實際服務於公立機關(構)、公私立學校、醫療機構與政府
            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並專任從事兒童及少年之諮商
            輔導、社會工作者。

四、學者專家名單應經當事人同意,得由下列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推
    薦: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全國或地方教師組織。
    (四)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
    (五)全國精神醫療、心理、諮商輔導、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法律
          相關團體。
    (六)各級學校。

五、國教署應組成審查小組,定期辦理各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推薦之
    學者專家名單審查作業,審查通過後,列入教評會人才庫。
    教評會人才庫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六、教評會人才庫之維護作業規定如下:
    (一)學者專家基本資料有異動或更正必要者,由當事人、推薦機關
          、機構、法人或團體通知國教署更新或更正。
    (二)教評會人才庫中之學者專家名單,由國教署公開於資訊網站。

七、學者專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教評會人才庫移除:
    (一)本人提出要求。
    (二)原推薦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撤回或撤銷推薦。
    (三)列入教育部或其他機關之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
          業執照之處分。
    (五)審查小組確認,有嚴重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
          他依法令認有不適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