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
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
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
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
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
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
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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