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於申請、參與或辦
理實驗教育之過程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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