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不牴觸本條例之範圍內,得訂定實驗教育之
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
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學者專家、實驗教育團體代表、家長、教師、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