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1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
  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二種;定期考查每學
  期以三次為限。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
  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左列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
  一、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二、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三、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
      告考查之。
  四、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五、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六、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考
      查之。
  七、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八、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考查之。
  九、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驗考
      查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一、其他。

  國民中小學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
  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二章  德育成績之考查
  德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學科。
  二、操行。

  公民與道德學科,依公民活動能力及道德實踐等項目考查之;生活與倫
  理學科,依行為習慣與知識觀念等項目考查之,其考查結果佔德育成績
  百分之三十。

  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左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予
  以加減:
  一、導師得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
      ,並依平日個別行
      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及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
      料,予以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以加減:
    (一)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公假視同出席)
    (二)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三)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四)升降旗、早操及課間活動無故缺席者,每四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二)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
          三分。
    (六)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一、二、三款或一、二款之規定加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
  計算。
  其考查結果佔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第一項第三款獎勵與懲罰之原則如附件。其獎懲標準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訂之。
  附件
    學生獎懲參照左列原則實施:
    一、貫徹公民與道德教育及生活與倫理教育之要求。
    二、積極輔導重於消極處罰。
    三、重視學生身心均衡發展。
    四、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左列情況,力持審慎,切忌主觀苛求。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動機與目的。
    (四)態度與手段。
    (五)行為之影響。
    (六)家庭之因素。
    (七)平日之表現。
    (八)初犯或累犯。
    (九)行為後之表現。
    五、獎懲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與
        守法之觀念,故訓導工作應以積極之輔導為主。輔導之方式,團
        體輔導與個別輔導並重,故對性行頑劣之學生,尤須加強個別輔
        導,並切實與家長保持聯繫,以期改變行為。
    六、訓導工作之實施,事前之預防,重於事後糾正,並把握訓導原則
        。
    (一)獎勵多於懲罰。
    (二)輔導代替懲罰。
    (三)公開獎勵秘密懲罰。
    (四)有效獎勵適當懲罰。
    七、獎勵學生應公開表提,用收見賢思齊之效。懲罰學生則應先經勸
        導或說明並斟酌男女學生性格上之差異,暨是否嚴重影響團體紀
        律及違反國家法令等因素先予教導然後懲罰,除非公布即可收懲
        一儆百之效者,儘可能於不公開下妥善處理,但不問給予何種處
        分,均應通知家長,促請協助管教為宜。
    八、對於適應不良之學生應加強個別輔導,並設法使其發揮特長,培
        養榮譽感,稍具成效,即予獎勵。
    九、各直轄市、縣(市)政於訂定學生獎懲標準時,應就其應否獎懲
        或如何獎懲之事項,參酌本原則並視其情境需要妥為研訂。

第三章  智育成績之考查
  智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語文學科。
  二、數學。
  三、社會學科。
  四、自然學科。
  五、選修科目。

  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平均分三段考查之,其計算方法如左:
  一、第一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一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一次定期考查成績除
      以二。
  二、第二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二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二次定期考查成績除
      以二。
  三、第三段考查成績等於第三段日常考查成績加第三次定期考查成績除
      以二。
  四、學期成績等於第一段考查成績加第二段考查成績,加第三段考查成
      績,除以三。

  智育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每
  週教學時(節)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時(節)數除之。

第四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體育成績之考查,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國民小學一、二年級以唱遊學科和健康教育學科考查之,其考查結
      果,前者占體育成績之百分之六十,後者占百分之四十。
  二、國民小學三年級以上至國民中學一年級以體育學科和健康教育學科
      考查之,其考查結果國小部分前者占體育成績百分之六十,後者占
      百分之四十;國中部分則各占體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三、國民中學二、三年級專以體育學科考查之。

  前條所列學科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唱遊:依其技能、習慣及態度等項目考查之。
  二、體育:依其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項目考查
      之。
  三、健康教育: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能等項目
      考查之。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第五章  群育成績之考查
  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國民中學:
    (一)團體活動:依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活動等項
          目考查之;各項活動之考查成績各占團體活動成績百分之二十
          五。團體活動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六十。
    (二)童軍教育:依基本訓練、生活實踐、服務訓練與實施及童軍介
          紹等項目考查之;日常考查占百分之七十,定期測驗佔百分之
          三十。童軍教育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四十。
  二、國民小學:依團體活動考查;並以課內分組活動及日常團體活動等
      項目為之,其考查結果各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六章  美育成績之考查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
  二、學藝競賽活動。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外,其餘各占
  美育成績百分之十。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藝能學科:以美術、美勞、音樂、工藝或家政等學科考查之,並以
      各學科成績之總平均為其考查結果。
  二、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外、美術、
      勞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唱遊、樂器
      演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
      、工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唱遊等發
      表會,以及遊藝會、畫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
      考查之。

第七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
  擅自缺考,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
  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
      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
      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業成績
  之計算,以各個學期成績平均之。

  學生五育成績之登記及處理,國民中學部分,智育、美育由教務處主辦
  ,德育、體育、群育由訓導處主辦;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主辦。
  學生各育成績登記表,國民中小學分別訂之。

  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畢業
      ,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德育
  、智育、體育、群育、美育等五育成績外,並應將智力、性向、情緒、
  興趣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
  等同時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第八章  附則
  為適應環境需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在不違反本辦
  法之精神原則下,訂定補充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