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推展傳統藝術教育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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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傳承並發揚傳統藝術文化,提高國民精神生活品質。
  (二)增進學生對傳統藝術及鄉土藝術的認識,養成主動觀察、探究及
        創新的能力。
  (三)培養學生對傳統藝術教育活動的興趣,充實知性生活。
  (四)推展多元藝術教育,擴大美育效果,培養五育均衡發展的健全國
        民。

二、實施對象:
  (一)臺北市、高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
  (二)國立師範校院附設國民中、小學(包括各國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
        、小部)。

三、實施原則:
  (一)研訂總體實施計畫: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應就各縣市之地理環境、
        鄉土文化特色、社區資源等條件,擬訂推動國民中小學傳統藝術
        教育的總體計畫及實施策略,並要求所屬學校配合縣市政府推動
        之策略重點,提出學校推動傳統藝術教育的實施計畫,以落實傳
        統藝術教育的預期目標。
  (二)發展傳統藝術教育特色:各校得就本實施要點辦理內容,選擇適
        當項目結合學校社區資源、人力資源與經費資源等條件,提出具
        體可行之實施計畫,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核定實施,並得
        逐年檢討修正,持續推展,以發揮傳統藝術教育的特色與文化傳
        承的工作。
  (三)辦理時間:國民中小學除配合課程標準於「鄉土教學活動或鄉土
        藝術活動」之科目實施外,並得利用團體活動、社團(分組)活
        動、週三下午(國小部分)、週休二日、寒暑假中辦理,以擴大
        推展效果。

四、實施內容:
  (一)傳統戲劇:包括歌仔戲、皮影戲、傀儡戲、布袋戲、平劇、粵劇
        及其他傳統戲劇。
  (二)傳統音樂:包括各地民歌(謠)、說唱、戲曲、器樂及其他傳統
        音樂。
  (三)傳統舞蹈:包括古典舞蹈、民間舞蹈及其他傳統舞蹈。
  (四)傳統工藝:包括以木、竹、藤、草、紙、皮、骨牙、漆、陶(土
        )瓷、玻璃、金屬、玉石等為材料之傳統編織、染印、刺繡、雕
        刻、塑造、壓製、灌注、彩繪等技法加工之傳統工藝。
  (五)傳統雜技:包括戲法、舞獅、舞龍、車鼓、宋江陣、跳鼓、國術
        、扯鈴、跳繩、踢毽子、民俗特技或民俗體育及其他傳統雜技。
  (六)民俗童玩:包括捏麵人、草編、摺紙、影偶、風箏、花燈、中國
        結、剪紙、遊戲童玩及其他民俗童玩。
  (七)其他:如以傳統建築、歷史古蹟、寺廟等為主題之相關教育活動
        。

五、業務分工:
    各級政府與學校為有效推展傳統藝術教育活動,應積極研擬相關工作
    計畫及輔導措施,並確實貫徹執行。
  (一)教育部:
        1.研擬「國民中小學推展傳統藝術教育實施要點」乙種並公布實
          施。
        2.委託學術單位或機構依實際需要辦理「傳統藝術教學方法之改
          進、種子師資之培訓、教學研討會、成果專輯之彙編」。
        3.蒐集並編印各類優良教材、教案設計,供學校相互觀摩及經驗
          分享交流。
        4.實施定期或不定期訪視,了解各縣市及學校實施情形,俾作為
          獎勵依據。
        5.逕行審查國立師範校院附設國民中、小學(包括各國立高級中
          學附設國中、小部)所提辦理計畫及補助。
  (二)各縣市政府教育局:
        1.確實依據本實施要點規定,擬訂推展傳統藝術教育實施計畫或
          辦法,並遴選適當學校辦理。
        2.視需要規劃辦理傳統藝術活動相關之田野調查、教學方法之改
          進、教材之編寫、活動單元教案之設計、在職教師研習、教學
          觀摩會、展演(覽)活動(或聯合數縣市共同規劃)等多項配
          合措施,以整體彰顯傳統藝術教育活動的績效。
        3.確實審查各所屬學校所提實施計畫。
        4.訂定年度督導計畫,並定期或不定期前往辦理學校訪視,以了
          解實際實施情形及問題。
        5.鼓勵各辦理學校建置「推展傳統藝術教育實施計畫」之專屬網
          頁,並連結縣屬「教材與軟體資源中心」學校之網站,讓全國
          各縣市及學校皆能及時瞭解推展之成效,達到經驗分享、交流
          之目的。
        6.推動各類傳統藝術教育活動時,縣市政府應積極編列年度專款
          協助學校辦理。
  (三)各辦理學校:
        1.擬訂實施計畫,陳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
        2.切實依實施計畫執行,並隨時檢討進度及做法。
        3.鼓勵學校教師自編教材、設計教案、改進教學方法或進行調查
          研究。
        4.如有需要,定期邀請學者專家、民間藝人到校專題演講、參與
          教學研究會,或辦理教學觀摩會及校內展演(覽)。
        5.各校推動各類傳統藝術教育活動時,善用社區資源辦理各類傳
          統藝術教育。
        6.建置學校推展傳統藝術教育活動之專屬網頁,俾連結全國各辦
          理學校之專屬網頁,以達經驗分享、交流的目標。

六、補助項目:
  (一)設備費:包括學校辦理此項活動所需之道具、服裝、或其他基本
        設備,惟以初次申請者為優先。
  (二)鐘點費:包括授課人員之鐘點費等。(依所擬計畫上課節數,按
        規定之標準編列)
  (三)業務費:包括材料、印刷、誤餐、雜支、展演(覽)等與辦理活
        動有關之經費。

七、作業程序:
  (一)主動提出申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以後,
        由學校主動向教育局提出申請計畫書(含經費明細表),由教育
        局審查其計畫書內容,審慎查核其辦理內容之價值性、可行性與
        有效性,並結合縣市政府推展傳統藝術教育之實施計畫,彙整各
        校總需求後,報部辦理複審。
  (二)送部申請時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初審後,於每年九月下旬
        以前彙整後報部複審。
  (三)核定時間:教育部於收到縣市政府所提初審資料後,送請學者專
        家進行專業審查,並於每年十月中旬前核定及辦理撥款手續。
  (四)成果驗收:接受補助學校,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應辦理成果展演活
        動,或聯合數校辦理展演(覽)。

八、獎勵:
    各縣市教育局應就年度內辦理是項教育活動績效優良之學校及有關人
    員(含教育行政人員)予以獎勵,如經由本部訪視後,遴選出成效優
    良之學校及有關人員,亦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予以獎。

九、本要點經奉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