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強化國民中小學生態教學與國土保護知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91.7.3院臺字第0910086329號「新世紀的國土改造」推動方案辦理
    。

二、目標:
  (一)強化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學生認識臺灣本土環境與人文特徵之概念
        ,以培養其愛鄉土、愛國家之情懷。
  (二)透過課程統整及主題設計,提供師生雙向討論及溝通,以獲得認
        識臺灣鄉土及防治生態污染之知能。
  (三)鼓勵教師參與本方案相關主題之研習、個人進修、教育行動研究
        ,以強化生態教學及國土保護知能之理念與行動力。
  (四)提供學生、教師實際參與或體驗生態圈及水土對人類生活重要性
        之研習或活動之機會,以激發其保護生態之意志,並有效落實於
        日常生活中。

三、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機關、學校。

四、補助原則:
  (一)依最後審核結果可行及修訂後可行二個等級,再參酌規模大小分
        別核定補助經費。
  (二)接受本部經費補助之承辦單位,應專款專用,並於計畫書中所定
        時限內完成活動。
  (三)各受補助單位應本節約原則,共體時艱,以節省開銷。
  (四)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僅能申請補助一次。
  (五)經費補助標準:
        1.訓練講授鐘點費:
         (1)主辦或訓練機關內聘,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八百元
            。
         (2)外聘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有隸屬關係,每節(以五十分鐘計)
            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3)外聘國內專家學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一千六百
            元。
         (4)國外聘請,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2.誤餐費:每名新臺幣八十元。
        3.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4.旅運費(搬運器材、洽辦公務或辦理活動所需公車、票費)核
          實支應。
        5.印刷、場地清潔、文具用品及其他雜支每場次五千元。
        6.未列項目由主辦或訓練機關負擔。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
        1.即日起至集中審核日止。
        2.第一次核定承辦單位後,如有其他單位欲辦理本主題活動,可
          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提出申請。
  (二)申請程序:直轄市、縣(市)政府集中申報。
  (三)申請文件:公文、申請書含經費預算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計畫書內容:計畫書應包含計畫名稱、目標、主(承)辦單位、
        辦理時間、辦理地點、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包括活動方式、
        活動流程)、預期成果、經費概算、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聯絡
        人、聯絡電話、傳真及聯絡地址等。
  (五)審查方式:包括內部審查、會議審查及書面審查。
  (六)審查原則:審查委員依下述重點審核計畫書之內容:
        1.申請書內容符合本部訂定計畫內容之需求
        2.執行流程能達成本部所訂定之目標
        3.規畫之執行方案符合教育理想,且具有推廣價值
        4.規畫之內容適宜當前環境需求,設計執行考慮周詳
        5.規畫執行之內容具有創意性、未來性、啟發性6.經費需求合理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請逕上本部網站下載,http://www.edu
        .tw/ 「法令規章」/「會計處」/本部經費相關法令規章/「教育
        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附表)
  (二)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
        費補助編列預算;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納入校務基金收支處理。
  (三)受補助單位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報本部備查,
        如有餘款應繳回。成果報告以A4紙張規格加封面裝訂成冊,封面
        註名單位全銜,內容包括:
        1.實施計畫。
        2.活動之相關資料:如海報、傳單、公文、邀請函(卡)、參加
          人員簽到單、名冊、紀錄、錄音(影)帶、光碟、附日期之活
          動照片等。
        3.經費收支結算表。
        4.成效及檢討(以文字具體陳述)。

七、成效考核:
  (一)辦理狀況、執行績效,應接受評鑑及視導等考核,為本部以後年
        度各項相關經費補助額度之參據。
  (二)主辦或訓練機關得就考核結果,依「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本諸權責辦理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