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
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之印製符合一
定基準,特訂定本印製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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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紙張:
(一)封面:教科用書及其習作採用基重每平方公尺一百九十公克以
上銅版紙或銅西卡紙。
(二)內文:教科用書及其習作用紙,其原紙經檢驗後,應符合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發布之各項CNS標準:
1.基重:依 CNS1352〔紙及紙板基重試驗法〕之規定,應達每
平方公尺八十公克以上。
2.白度:依 CNS12885〔紙漿、紙與紙板擴散藍光反射率(ISO
白度)測定法〕之規定,其正面、反面均應介於百分之七十
五至百分之八十五之間。
3.不透明度:依 CNS2387〔紙之不透明度試驗法(百分之八十
九反射率背襯)〕之規定,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4.光澤度:依 CNS7299〔紙及紙板七十五度角鏡面光澤度試驗
法〕之規定,其毯面、網面平均值,均應於百分之十五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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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體及字級:
(一)字體:國民小學一年級、二年級教科用書及其習作正文部分,
採楷體字或宋體字。國民小學國語文,應採用本部頒定之標準
楷體字。
(二)字級:
1.國民小學一年級、二年級:正文部分採用二十pt(二十八級
)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四pt(二十級)
以上。
2.國民小學三年級、四年級:正文部分採用十六pt(二十四級
)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二pt(十七級)
以上。
3.國民小學五年級、六年級:正文部分採用十四pt(二十級)
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一pt(十六級)以
上。
4.國民中學:正文部分採楷體十四pt(二十級)以上或其他字
體十二pt(十七級)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
十一pt(十六級)以上。
(三)國民小學一年級至三年級之教科用書及其習作,應全部加注音
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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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數:不小於十六開本(19cmx26cm),不大於特十六開本(21cmx26
cm)。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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