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印製規格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
    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之印製符合一
    定基準,特訂定本印製規格。

二、紙張:
    (一)封面:教科用書及其習作採用基重每平方公尺一百九十公克以
          上銅版紙或銅西卡紙。
    (二)內文:教科用書及其習作用紙,其原紙經檢驗後,應符合經濟
          部標準檢驗局發布之各項CNS標準:
          1.基重:依 CNS1352〔紙及紙板基重試驗法〕之規定,應達每
            平方公尺八十公克以上。
          2.白度:依 CNS12885〔紙漿、紙與紙板擴散藍光反射率(ISO
            白度)測定法〕之規定,其正面、反面均應介於百分之七十
            五至百分之八十五之間。
          3.不透明度:依 CNS2387〔紙之不透明度試驗法(百分之八十
            九反射率背襯)〕之規定,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4.光澤度:依 CNS7299〔紙及紙板七十五度角鏡面光澤度試驗
            法〕之規定,其毯面、網面平均值,均應於百分之十五以下
            。

三、字體及字級:
    (一)字體:國民小學一年級、二年級教科用書及其習作正文部分,
          採楷體字或宋體字。國民小學國語文,應採用本部頒定之標準
          楷體字。
    (二)字級:
          1.國民小學一年級、二年級:正文部分採用二十pt(二十八級
            )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四pt(二十級)
            以上。
          2.國民小學三年級、四年級:正文部分採用十六pt(二十四級
            )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二pt(十七級)
            以上。
          3.國民小學五年級、六年級:正文部分採用十四pt(二十級)
            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十一pt(十六級)以
            上。
          4.國民中學:正文部分採楷體十四pt(二十級)以上或其他字
            體十二pt(十七級)以上。正文以外之部分,得視需要採用
            十一pt(十六級)以上。
    (三)國民小學一年級至三年級之教科用書及其習作,應全部加注音
          符號。

四、開數:不小於十六開本(19cmx26cm),不大於特十六開本(21cmx26
    cm)。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