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教育優先區中小學生營隊活動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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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鼓勵大專校院學生社團青年志工,利用寒暑假期間,至教育優
          先區中小學免費辦理營隊活動,開啟消弭學習落差之新方向。
    (二)將服務學習之內涵與精神融入於營隊活動中,培養樂觀進取、
          積極奉獻及關愛社會之服務人生觀。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補助對象:國內各大專校院登記在案之學生社團。
    (二)服務期間:
          1.寒假(每年一月至二月間)。
          2.暑假(每年七月至八月間)。
    (三)服務內容:營隊活動項目包括人權及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品
          德教育、心理健康、自我成長、溝通領導、性別平等、識毒宣
          導、菸害防制、戶外探索、休閒運動、社區服務、文史調查及
          導覽、環境及生態保護、衛生保健、外語體驗、資訊輔導、美
          感教育、多元文化、本土教育、長者服務及其他對中小學生有
          意義之服務學習體驗活動等。
    (四)服務對象: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教育優先區計畫」補
          助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中小學)為原則,並考量對服務偏
          遠地區中小學之營隊予以優先補助。

三、補助原則:
    (一)一般型營隊活動:
          1.每一梯次營隊服務時間以中小學寒假或暑假期間規劃三日以
            上或服務時數滿二十四小時以上活動為原則。
          2.服務本島之營隊,每一梯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
            元;服務離島地區(指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臺東縣綠
            島鄉、蘭嶼鄉及屏東縣琉球鄉)之營隊,每一梯次最高補助
            四萬元。
          3.同一社團如辦理二梯次以上計畫相同之營隊,第二梯次以後
            之營隊,每梯次本島最高補助一萬元,離島地區最高補助二
            萬元。但各梯次計畫內容不相同者,仍依本島最高補助二萬
            元、離島最高補助四萬元之規定辦理。
    (二)整合型營隊活動:
          1.優先補助整合型之學校營隊申請案,以服務五日以上為原則
            ,針對活動時間、內容及人力調配等應有完整性規劃;其應
            由一所大專校院整合校內不同社團營隊或整合跨校不同社團
            營隊,提出一份整合型計畫(各校會計作業仍由各校分別辦
            理)。
          2.整合型之學校營隊申請,將參酌計畫內容、活動時數及本部
            預算酌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
    (三)每一中小學寒假得接受不同社團合作辦理共三梯次營隊,暑假
          得接受不同社團合作辦理共七梯次營隊。
    (四)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一梯次營隊,大專校院應提供受
          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經費。
    (五)補助經費以支應營隊活動教育訓練費(含行前訓練)、保險費
          、膳費、住宿費、教材教具費、交通費、印刷費及雜支等項目
          為原則,各項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
          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六)各大專校院學生社團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營隊之中小學學生
          收取任何費用。
    (七)所提活動企畫案已獲本部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行申請
          本要點經費補助。
    (八)規劃營隊活動內容時,應先與擬前往服務之學校溝通聯繫,協
          調排定銜接行程,評估活動需求及特殊需要,並將服務學習內
          涵與精神融入於營隊活動中。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
          1.第一梯次: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次年辦理
            之寒假營隊活動,並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2.第二梯次: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辦理當年之
            暑假營隊活動,並於五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二)申請程序:
          1.學生社團應備妥經費補助計畫表(如附件一),經校內業務
            承辦單位審查核章。
          2.學校於申請期間登入「大專校院學務工作資訊網」,完成線
            上申請程序,並將「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及
            「申請案彙總統計表」(如附件二),於系統線上列印,經
            校內核章後,函報本部申請。
    (三)企畫書文件應載內容:
          1.活動名稱。
          2.活動緣由(方案需求評估)。
          3.活動目標。
          4.合作單位。
          5.營隊負責人。
          6.青年志工人數。
          7.服務對象及人數。
          8.活動內容:包括實施時間、地點、活動流程、實施方式及預
            期效益等。
    (四)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視本部預算酌
          予補助,審查結果以公函通知各校。
    (五)審查原則:
          1.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優先區中小學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
            性,活動流程符合可行性。
          2.活動應兼具服務與學習功能,並考量延續性與發展性原則,
            有助提昇學習成效,推動社區發展。
          3.以生動活潑、生活化且富創意之方式,協助中小學生培養學
            習興趣。
          4.活動企劃創新及資源整合能力。
          5.活動安全評估。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審核通過之申請案,本部於核定補助後,撥付學校
          帳戶。
    (二)經費核銷: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至「大專校院
          學務工作資訊網」完成成果填報及報告書上傳,並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備文辦理結報作業,隨
          文檢附附件三成果報告表、附件四結案彙整統計表及經費收支
          結算表函報本部辦理結案。結報資料之內容及完成時間列為下
          次補助審核參據;受補助之學生社團應將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
          分項整理黏貼,向學校會計單位辦理核銷備查。
    (三)整合型學校營隊計畫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由提出整合型計畫之
          申請學校,負責請款、彙整完整執行成果資料,並於活動結束
          後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備文辦理
          結報作業。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於活動期間,得不定時派員前往營隊服務地點訪視,瞭解
          服務績效,做為爾後後續推動之參考。
    (二)完成服務成果報告之學生社團,得參加績優團隊及個人相關表
          揚活動,以擴大經驗交流與觀摩效益;績優競賽參加規定另定
          之。
    (三)受補助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未按時辦理經費請撥及結案或執行
          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加強改善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
          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
    (四)受補助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應確實按計畫書及經費預算執行,
          其有改變服務學校必要者,應事先函知本部。凡經發現有未確
          實依計畫執行或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不實等情事,除追繳補
          助款項外,日後不再受理補助申請,申請單位並應自負法律責
          任。
    (五)受補助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於團隊出發前應舉辦營隊活動行前
          訓練,並於活動結束後辦理營隊活動檢討會議。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活動期間應一律投保傷害
          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大專校院於學生社團活動期間,應主動關懷學生活動進行,並
          提供必要協助。
    (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
          係。申請補助案如符需表明身分者,請填列「公職人員及關係
          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