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指導員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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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教育局(處)(以下簡稱教育局(處))置本土語文指導員,加
    強推動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本土語文之教學、推廣及
    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教育局(處)應置本土語文指導員,轄區內學校校數於一百校以下者
    ,置一人;一百零一校以上至二百校者,至多置二人;二百零一校以
    上至三百校者,至多置三人;三百零一校以上至三百五十校者,至多
    置四人;三百五十一校以上者,至多置五人。
    前項本土語文指導員置二人以上者,應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三、本土語文指導員之遴選、聘任及培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文指導員之遴選,應兼顧地區特性及語言類別之均衡性。
  (二)本土語文指導員之遴選由教育局(處)自所屬學校具備下列條件
        之一之現任合格教師擇優聘任之,並頒發聘書:
        1.取得閩南語、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資格,且具備本
          土語文教學、研究等具體績效人員,經本署審查通過。
        2.取得一百零二年以前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資格,或一百零三年
          以後通過原住民族語中高級以上考試,具備本土語文教學、研
          究等具體績效人員,且經本署審查通過。於一百一十二學年度
          前得以取得原住民族語中級認證且於直轄市、縣(市)國民教
          育輔導團本土語文組服務三年以上之人員擔任。
        3.縣市依地區特性推動閩南語文、客家語文、原住民族語文以外
          之本土語文(如連江縣)者,得聘任該語文教學年資三年以上
          現職教師擔任。
  (三)本土語文指導員之聘任,以商借方式處理為原則,聘期以每學年
        一聘,教育局(處)得視各本土語文指導員之表現情形續聘之,
        每次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本土語文指導員每週返校擔任本土語
        文教學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四)本土語文指導員之培訓計畫,由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
        隊(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文組)規劃設計並於國家教育研究院辦
        理,以二週為原則,寒暑假為優先,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研討會
        或舉辦研習會,所需經費由本署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共同負擔。

四、本土語文指導員之工作目標及工作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目標:
        1.協助教育局(處)落實執行本土語文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2.指導學校本土語文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以增進教師本土
          語文教學效能。
        3.強化學校本土語文教學輔導,以提高學生本土語文學習品質。
  (二)工作項目由教育局(處)參酌下列重點訂定之:
        1.協助直轄市、縣(市)本土語文推動委員會之運作,推動直轄
          市、縣(市)本土語文課程發展、實施及評鑑。
        2.協助直轄市、縣(市)本土語文輔導組織之運作及學校辦理本
          土語文教學推動。
        3.宣導本土語文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4.進行本土語文課程發展及教材教法研究。
        5.輔導學校本土語文課程備課及觀(議)課,分享教學經驗,提
          升教學效能。
        6.協助直轄市、縣(市)維護本土語文教育相關資源網站,提供
          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臺。
        7.協助直轄市、縣(市)撰寫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

五、本土語文指導員之輔導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每學年開學前,依本署本土語文教育政策、直轄市、縣(市)
        年度推動重點及學校輔導需求,結合直轄市、縣(市)本土語文
        輔導組織,訂定工作計畫。
  (二)依計畫進行輔導,其方式如下:
        1.團體輔導︰專題演講、分區研討、教學演示、成長團體、通訊
          輔導、參觀活動、實作研習及教學研究心得分享等。
        2.個別輔導︰教學視導、教學觀察與會談、教學診斷與演示、諮
          詢輔導及問題座談等。
        3.專案研究︰本土語文指導員除本身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
          導學校教師進行教學研究。
  (三)採部分時間方式進駐校園,與學校協商排定時間到校輔導,每週
        以十二小時為原則,每學期至少應有三十六次實施到校輔導諮詢
        ,每次到校輔導諮詢後,應填報紀錄表;校數不足三十六校之縣
        市,得視情況酌減到校輔導次數。
  (四)到校輔導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
        多種方式進行,以適宜之輔導態度建立良好人際關係,俾增進輔
        導效果,並於輔導時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概念,以引導省思,加速
        教育改革之進行。
  (五)針對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之困難與問題,應結合直轄市、縣(市)
        本土語文輔導組織主動蒐集資料及從事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並
        得洽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
        文組)參與輔導,介紹教學新知,改進教學方法,以期理論與實
        際相互配合。
  (六)協助或接受輔導之學校績效優良者,得提報教育局(處)建請獎
        勵,如有缺失,亦得報請輔導改善。
  (七)於每學年度結束時,結合直轄市、縣(市)本土語文輔導組織提
        出工作成果報告(包括前言、輔導狀況、面臨困境、解決策略、
        結語及附錄-紀錄表),由教育局(處)彙齊成果函報本署備查
        。

六、相關經費之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文指導員辦理業務所需經費,由教育局(處)按實際需要
        編列經費支應。
  (二)本土語文指導員減授課務,所需代理代課鐘點費,由本署專款補
        助。
  (三)聘任之本土語文指導員未符合遴選資格者,本署不予補助。

七、本土語文指導員之評核:
  (一)本土語文指導員之評核項目包含:
        1.每年至少公開教學一場,可邀請縣市國教輔導團觀課〈須檢附
          佐證資料-光碟〉。
        2.本土語文指導員,應依規定參加本土語文指導員培訓研習(含
          期初、期中、期末會議)及出席本署指派之會議,遇不可抗力
          因素(例如天災、車禍、喪假、重大緊急事件)者,得請假。
          出席本署辦理之增能研習,需實際參與課程,不得無故離席,
          因故無法出席或參與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事宜。未依規定參
          與或請假者,列入年度考核事項。
  (二)本土語文指導員之評核方式如下:
        1.本土語文指導員任職期間之表現績效,由教師填寫自評表後送
          交本署評核。
        2.本土語文指導員任職期間之表現績效,由該名培訓研習出習率
          、輔導訪視紀錄月報表、公開授課光碟等考核資料,就本土語
          文指導員服務表現進行綜合評估,表現良好者得優先留任續聘
          。
  (三)該年度表現績效,列為下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八、本土語文指導員之獎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土語文指導員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教育局(處)於年度結束時
        ,函請商借學校從優給予獎勵;具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
        理獎勵。
  (二)教育局(處)辦理各校校長、主任甄選時,本土語文指導員之年
        資,得比照主任、組長年資,採計資歷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