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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要點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一)整建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各項硬體設施及充實教
        學設備,確保校園安全,提升教學品質。
  (二)推動新校園運動,改善校園環境。

三、補助對象:符合補助項目規定之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立國民中小
    學。

四、補助項目:
  (一)各項硬體設施及待充實之教學設備。
  (二)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園
        環境遭受損害,必須立即補助經費進行改善。
  (三)其他有緊急需求必須補助之項目。

五、補助原則:
  (一)工程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或報廢有困難者,不得
          申請補助。
        3.應考慮學校未來五年發展規模,作校園整體規劃,並符合綠建
          築設計要求及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依其最適需求予以補
          助。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核定經費
          ,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二)設備方面:
        1.依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已另有相關專案計
          畫辦理者,不予補助。
        3.以實際需求覈實補助。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
        1.每年度開始前,由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依據實際需要提報計畫需求送本署審核,本署必要時
          ,得派員進行現場勘查。
        2.地方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相對較具急迫性者,
          優先提報需求。
        3.申請補助之相關表件由本署另定之。
  (二)審查方式及原則:
        1 本署依學校實際需求及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本署於審核時,得依需要聘請專家協助。
        3.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或因應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署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納入地方預算。
  (二)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署相關規定
        辦理請撥款核結事宜,違反者,本署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
        助。
  (三)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地方政府或學校,以備查考。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二)計畫執行中,如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
        地方政府得報請本署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得予同意
        、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三)年度補助經費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執行率(實付廠商經費
        ),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署得酌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
        額度。
  (四)本署應積極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對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檢
        討會與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