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為輔導國民中學附設技藝教育中心健全發展,提昇技藝教育水準,特
依「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發展與改進國中技藝教育方案
-邁向十年國教目標」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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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立:
國民中學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推動國中技藝教育實施計畫」選
定並研提計畫,依行政程序報部核定後,方得附設技藝教育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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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務:
(一)規劃區域性技藝教學場所,設置實習場地,充實教學設備,擔負
區域內國民中學學生修讀技藝教育之需求。
(二)開設多樣化技藝教育類班及課程,提供區域內國民中學學生選讀
。
(三)提供實習場所並協助區域內國民中學辦理職業試探與輔導活動。
(四)其他規劃與執行技藝教育區域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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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與職掌:
(一)本中心由附設中心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成立諮詢委員會,置
委員數人,由召集人聘請區域內參與國中校長、學者專家、相關
專業專長人員及教育行政人員擔任之,負責本中心工作計畫、行
政規章等之策劃、審查與推動等事宜。
(二)召集人綜理中心業務,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遴選處室主
任聘兼,襄助處理中心業務;其下分設教學實習、學生輔導二組
,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1.教學實習組:掌理設班、課程、實習、成績、設備之請購、驗
收、保管、維護及其他教務等事宜。
2.學生輔導組:掌理生活輔導、學習輔導、生涯輔導、學生交通
及訓育等事宜。
各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置組員一-三人,由召集人遴選本校
教師兼任。
(三)另有關本中心人事、會計、總務等事宜,由中心學校編制人員兼
辦。
(四)本中心得視需要設立各科教學研究會,由各參與學校有關人員及
任課教師組成,並由召集人自組成人員中遴一人主持教學研究會
,推動改進教學、研究與發展課程、教材、教具及學生輔導等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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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兼任、兼辦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等項費用,教師兼任組長
以上人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每週授課時數依職務別得核減
二-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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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設班:
本中心以合作班設置類班別,授課時間、授課地點、教授課程與教材
等事項悉依「辦理國中技藝教育班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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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師資:
本中心導師、職業科目教師之資格、聘兼及鐘點費悉依「中等以上學
校試辦國中技藝教育班及職業試探與輔導活動聘兼教師處理原則」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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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
(一)儀器設備費由本部依開設班別專案補助;開班費及學生交通補助
等費用依年度實施計畫規定補助,其支用標準依「辦理國中技藝
育班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二)本中心補助經費若有不足,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自籌經費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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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考核與獎勵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本方案指導委員會或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本方案
執行與協調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前往各技藝教育中心視導。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辦理成效良好學校得依權責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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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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