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英語教學設備暨辦理英語教學活動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二、目的
  (一)充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平衡城鄉教育差距,提昇英語教
        學品質。
  (二)提升教師教育專業知能,促進學生英語學習效果。

三、補助內容
  (一)設備充實: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英語教學設備,其內涵包括圖書
        、教具、英語教學相關設備。
  (二)教學活動:
        1.補助地方政府或學校辦理英語教師座談會、教學研討會、製作
          電視節目、廣播節目、製作教具及輔導評鑑等教學相關活動所
          需經費。
        2.補助辦理有關學生英語學習相關事項所需經費。

四、補助對象
  (一)各縣市政府。
  (二)英語教學設備不足之國民中小學。
  (三)配合政策加強辦理英語教學活動者。

五、補助原則
  (一)設備充實方面:
        1.依據各地方政府配合教育部英語教育政策情況,將各地方政府
          區分等級,依等級補助。其等級及補助額度如下:
         (1)第一級:九十二學年度全縣市所屬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均自國
            小五年級起實施之縣市,補助額度為基本額度 100  萬加上
            校數乘以基數 6  萬。
         (2)第二級:九十二學年度英語教學局部自國小五年級起實施,
            補助額度為基本額度 80 萬加上校數乘以基數 4萬。
         (3)第三級:九十二學年度英語教學均自國小三年級起實施,補
            助額度為基本額度 50 萬加上校數乘以基數 2  萬。
         (4)第四級:九十二學年度英語教學均自國小一、小二年級起實
            施之縣市,不予補助。
        2.偏遠、離島或文化資源不利之學校,依需求提報計畫書向教育
          部申請補助,教育部得依實際需要酌予補助。
        3.前述補助經費撥付地方政府後,由地方政府自行依所屬學校需
          求之急需先後,本公開方式分配補助之。分配時,應考量所屬
          學校未來五年內英語教學發展規模,作完整規劃,並以符合教
          育部頒「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為上限。
        4.教育部之年度補助經費若有不足,則依需要調整補助額度,惟
          需求相對較急切者優先補助之。
  (二)教學活動方面:
        1.以補助地方政府或學校辦理英語教師座談會、教學研討會、製
          作電視節目、廣播節目、製作教具、輔導評鑑及辦理有關學生
          英語學習相關事項等所需經費為限。
        2.依需求程度予以補助,需求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之。
        3.教育部另有相關專案補助計畫辦理者,不重複補助。
        4.本補助應符合實際需要,學校並應本諸下列原則辦理:
        1.多元化原則:參照英語學習領域之課程內涵、學校特色及學生
          特質,採多元化方式實施。
        2.專業化原則:強調專業導向,以增進教師英語課程發展、研究
          與評鑑能力為主,俾提升教師專業能力。
        3.民主化原則:所有研習、座談、進修活動之規劃設計,應尊重
          教學現場教師之實際需要,以民主機制決定活動內涵,俾鼓勵
          教師積極參與學校本位課程發展,進而適應教學現場之使用。
        4.統整化原則:行政單位、學校、教師組織、社區、學者專家及
          教師個人之相關資源應予統整運用。
  (三)發現陳報資料不實者,從相關補助款中扣除。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
        1.年度開始前,地方政府應依據本實施要點及所屬學校實際需要
          ,研提計畫及經費需求送教育部審核。
        2.地方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相對較具急迫性者優
          先提報需求。
        3.申請期限: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4.申請補助計畫格式詳如附件。
  (二)審查方式及原則:
        1.教育部受理地方政府所報補助申請後,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協
          助辦理,並得視需要赴現場勘查。
        2.依據學校實際需求及年度經費狀況核實補助。
        3.教育部應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
          後,函知各地方政府核定補助之結果,並由地方政府轉知所屬
          相關學校。
        4.審查日期:九十三年二月底前完成審查。
  (三)經費請撥與核銷
        1.地方政府在補助核定後,應即備妥第一期收據送教育部辦理撥
          款,第二期經費將視 93 學年度該縣市英語教學實施年級配合
          政策情形方予撥款。
        2.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結餘款應予繳回,違反規定者,教育
          部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款或未撥款項。
        3.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地方政府或學校,以備查考。

七、成效考核
  (一)設備充實方面
        1.補助經費經核定並發布後,地方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
        2.計畫執行中,若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時
          ,地方政府得報請教育部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教育部
          得予同意或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款,所餘經費再予有效運用。
        3.年度補助經費應達九○%以上之執行率(實付經費)。
        4.地方政府應積極控管學校之執行效率。
        5.凡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實付經費)未達九○%者,教育部得
          酌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6.教育部應積極控管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計畫之執行效率,必要時
          得召開檢討會及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
        7.相關設備應予妥善運用,並依規定納入財產管理。
  (二)教學活動方面
        1.本補助款之運用,應符合計畫目標,受補助單位應予以有效掌
          握活動參與人數(達九十%以上)、蒐集反應回饋意見等,並
          隨時檢討,有效改善。
        2.教育部得隨時掌握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辦理情況,發現辦理效果
          不佳者,應即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回或減列補助
          款,並作為往後核定補助款之參考。
        3.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予妥善管理,俾隨時作為參考及備查之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