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結合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
認養者)資源,以協助九二一大地震受災民國中小學重建工作,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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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養者得各別或共同就本部公布受災嚴重學校名單,或自行洽選受災
學校,認養學校重建之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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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養者經洽本部確定認養意願後,依認養作業流程圖所訂程序辦理各
項認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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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養者之認養方式、經費及相關事宜,由認養者與受認養學校雙方以
契約訂定之。認養事項經雙方簽訂契約後,受認養學校應提供雙方議
定認養應辦事項範圍內所需之資料及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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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認養者得就學校重建事項選擇自行辦理、自行招商辦理或委由本部代
為招商辦理。由認養者自行辦理或自行招商辦理者,應就認養應辦事
項徵得受認養學校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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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養者如委託本部代為招商辦理學校重建工作,其費用應由認養者依
採購進度直接撥付廠商,或撥入「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指定用途,並依採購進度撥付廠商,或將認養經費撥入本部所設專
戶,並依受認養學校採購進度撥付廠商。本部為保管及運用該專戶經
費,應成立「九二一大地震受災國民中小學重建認養經費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部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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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管理委員會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
士等聘請十一人至十五人任之,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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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或由本部部長就委
員中聘兼之。會議時,應邀請相關認養者列席,並得視實際需要,另
邀請其他相關人士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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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認養學校之重建,應與社區營造及發展相結合,其建築及設施,應
符合本部所訂「震災地區學校建築規劃設計規範及營建作業程序」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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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養者應依約履行,並應遵守政府有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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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認養者於學校重建後,得徵求受認養學校同意,在適當地點設置紀
念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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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認養者於學校重建後,由教育部依相關法令規定公開表揚。非本國
籍之認養者合於本要點規定者,其獎勵得由教育部會同外交部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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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自行洽定受災學校協助辦理受損建物修建或補強者,得比照本要點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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