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區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為執行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四條第四
    項之規定,特訂定本項目。

二、建築物相關基本資料之蒐集及彙整:
  (一)建築設計圖說。
  (二)結構設計圖說。
  (三)地質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三、建築物相關現況資料之調查(紀錄並拍照):
  (一)建築物使用現況。
  (二)損壞現況。
  (三)結構斷面尺寸與原設計圖說之內容比對。
  (四)鋼筋配置查核。
  (五)可能危害建築物安全之周邊環境調查。

四、利用適當數量之鑽心試體試驗或其他可信之方法取得安全鑑定所需之
    材料強度:
  (一)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
  (二)氯離子含量試驗。
  (三)中性化試驗。
  (四)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檢測。
  (五)磚構造材料強度。
  (六)鋼筋強度。
  (七)認證試驗項目。
  (八)耐震評估結構模型建置。
  (九)鋼筋配置查核。
  (十)木構造損壞等級檢測判定,包括損壞嚴重之構材或接頭之評估,
        並詳列數量與位置。

五、建築物耐震能力安全鑑定分析,其內容如下:
  (一)現況耐震能力評估。
  (二)耐震能力合格基準。
  (三)評估結果綜合判斷及建築物繼續使用應注意事項。

六、附屬於建築物之非結構構材與設備安全鑑定,其檢核內容如下:
  (一)附屬懸吊物及高於1.5公尺之櫥櫃。
  (二)未受牆體分隔之連續輕鋼架天花板。
  (三)室內懸吊物(如天花板、燈具、吊扇、影視設備等)之固定設施
        。
  (四)外牆磁磚及吊掛物(如燈具、招牌等)。
  (五)樓梯扶手、護網及欄杆。
  (六)滑動式櫥櫃或推車、櫥櫃櫃門或抽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