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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告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建築物應符合 D-5使用組別及建築相
關法令規定。但符合本款規定有困難或因教學型態有實際需求者,得專案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之,其許可使用類
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爰明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教學場
地建築物使用類組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規定,
    專案許可非學校型態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教學場地建築物之
    使用類組,規定如附表。
〔立法理由〕
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使用類別、
組別共計九類二十四組,惟查建築物使用執照除註記使用類組外,亦會標
註使用項目(以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使用項目舉
例之項目為主),考量前開各類組舉例之項目並非完全適合作為教學場所
使用,如 E類場所包括「供宗教信徒聚會、殯葬之場所」,教學現場及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大多同意開放如教堂為申請專案許可之場所,惟
對火葬場所多有疑慮,爰本點附表除列舉使用類組外,亦針對使用項目進
行限制。

三、前點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辦法規定,按該建築物使用類組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依消
    防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有關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部分,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第五條,不同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規模之檢查及申報期間均不相同,如
    D-5 類規定每年申報檢討一次, E類則規定每二年檢討一次。又前開
    辦法第六條規定之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表,亦
    因建築物使用類組不同而有所差異,如 D-5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目七「防火構造限制」須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D類規定
    ,而 F-4類組規定之同項目則規定須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
     F類規定,倘以 D-5標準檢查其他使用類組,可能因建築物原規定不
    同,而產生檢討無法通過之情形。為避免相關疑義,爰明定公共安全
    檢查申報部分依該建築物使用類組辦理。
二、至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部分,應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辦理,按專案
    許可非學校型態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場地使用型態與各類場所消防安
    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乙類場所)第三目學校教室用途相
    同,應依上開法規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每年實施一
    次檢修申報。

四、第二點專案許可內容,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
〔立法理由〕
一、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略以,建築物應符合 D-5使用組別及
    建築物相關法令規定。但符合本款規定有困難或因教學型態有實際需
    求者可專案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
二、上開規定之立法精神係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並考量於固定場所辦理
    之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人數較多,其場地空間及安全相對重要
    ,爰明定於固定場所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應符合 D-5使
    用組別;惟經了解辦學單位時常面臨場地尋求及租借困難,如因建築
    物使用執照類組變更程序繁瑣,屋主缺乏意願將建築物之使用類組申
    請變更為 D-5供團體及機構借用,或因實驗教育之課程規劃特殊性,
    難以找尋地點適宜之 D-5辦學場所,爰訂定但書規定。
三、承上,查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與我國各級政府所訂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都市計畫法授權之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
    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都市計
    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各區域之都市計畫書,以及區域計畫法授權之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密切相關,又實驗團體及機構提供我國
    高級中等以下學生於一般學校教育外之另一種就學選擇,於辦理實驗
    教育時除創新及適性之課程安排外,尚需兼顧學生學習環境、學習安
    全及學習品質,爰規範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

五、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團體實驗教育
    辦理場所業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且符合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者,於本條
    例修正施行後,得依原許可內容辦理至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屆滿。
〔立法理由〕
一、查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布之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建築物應符合 D-5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團體實驗教育符
    合本款規定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
    依許可內容辦理之。」;同條文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後
    ,該條修正為「建築物應符合 D-5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
    符合本款規定有困難或因教學型態有實際需求者,得專案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之,其許可使用類組,由
    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二、查上開條文於修法前後均僅規定建築物使用組別之彈性,並無排除土
    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爰規定於修法前團體實驗教育之辦理場所業專
    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且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者,得賡續辦理至計畫核
    定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