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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同級同類學校之入學)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學生修畢與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年級之主要 科目,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學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但有 入學年齡之限制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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