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習教育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國民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後,造具結業生或資格考驗及格學生
  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前二個月,造具擬參加資格考驗
  學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參加資格考驗,但結業成績
  不及格者,不得參加資格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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