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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習教育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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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專科以上進修補習學校每一學科以講授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實驗、實習 以三十六至四十八小時為一學分,電視教學每科每節播授不得少於三十 分鐘,廣播重播每科每節播授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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