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習教育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進修補習學校,所開設科(
  組)以該校原有科(組)且經辦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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