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每科目之一、二學期成績平均數,作為各該科目之學年成績,如同一科
  目在一、二兩學期內每週教學時數不等時,應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分別
  計算之。其所得一、二學期成績之平均數,即為該一科目之學年成績。
  倘某一科目經規定為學期課程者,則以其學期成績作為學年成績。
  學年成績不及格,而第一學期成績達五十分,第二學期成績及格時,其
  學年成績以六十分及格論。
  高級中學進修補習學校一年級基礎科學成績,基礎理化占百分之五十,
  基礎生物、基礎地球科學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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