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語推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2月12日

條文關聯

  國民小學各科課本應依其性質,酌加注音符號;國民中學、高中、高職
  國文課本之生字、新詞均須於注解中,用注音符號注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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