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董事總額、資格、任期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及連任。
二、董事長推選及解職。
三、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
    方法及董事有利害關係時之迴避等運作。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修正,僅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設董事
    會,爰於序文增列「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文字,以期明確;
    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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