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
人,由董事推選之。
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
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
補足其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補選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人數及董事長由董事推
選之。另以目前已無限制外國人充任董事之必要,爰刪除現行條文有
關外國人充任董事比例限制之規定。
三、增列第二項,明定董事任期。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
五、增列第四項,明定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之補選及其得行使職
權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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