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有變更創辦人、主管、設立種類或名稱之必要者,應填
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
後,始得辦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明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變更創辦人、主管、設立種類或名稱,應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