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需改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核准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
限期改善;經三次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立案。
前項改建,指建築物部分或整體改建;擴充,指館舍增加使用空間;縮減
,指館舍減少使用空間;遷移,指搬遷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地
址。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改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應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三、第二項明定第一項所定「改建」、「擴充」、「縮減」或「遷移」之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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