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廢止立案時,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其章程
之規定,無章程之規定時,歸屬於其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充作發展教
育事業之用。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廢止立案時,財產之歸屬,如另有
    法律規定,自應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爰刪除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處理者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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