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二年以上,組織健全,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構獎勵之:
一、辦理社會教育績效卓著。
二、對教育有特殊貢獻。
三、擴充或增置設施、設備、館藏或圖書,對社會教育確有貢獻。
〔立法理由〕
修正獎勵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情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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