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接受獎勵所增添或購置之財物,應列入其財產清冊,並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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