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組織類型如下:
一、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個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之社會教育機構。
二、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個人、法人或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
    團體(以下簡稱為人民團體)設立,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教育
    機構。
三、法人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其他法人設立之
    附設社會教育機構。
四、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社團法人以外之人民團體設立之附設社
    會教育機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有關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之規定,並未限制或規
    範其組織型態,爰明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組織類型,以利適用。
三、以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團體」,為期明確定義,杜絕爭議,爰明
    定本辦法所稱團體為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許可設立之人民團體,並於第
    二款及第四款明定人民團體得申請設立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或
    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
四、第三款所稱「其他法人」,指依其他相關法律設立之法人,例如依農
    會法、漁會法設立之農會、漁會。至行政法人及農田水利會均屬公法
    人,公法人附設之機構為公法人附屬單位,非本辦法規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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