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立案申請後,經會同
相關機關實地勘查,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核准其立案,並通知申請人
;未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私立社會教育
    機構之申請設立案,符合規定者核准立案,未符規定者,應附具理由
    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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