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獎助優良文藝創作及各項文藝活動,特設置國家文藝基金(以下
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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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五款之其他特種基金,並以教育部為主管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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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由政府依法定程序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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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左:
(一)文藝創作之獎助。
(二)文藝作品翻譯之獎助。
(三)文藝活動之獎助。
(四)文藝人才之獎助。
(五)文藝事業之獎助。
(六)國際文藝交流工作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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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辦理,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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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用計畫與預算收支之審核及執行進度與成果之考核,由主管機
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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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訂定會計制度並依其所定,設置帳簿、記載收支、按期編製會
計報告,分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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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憑證,應依規定隨同會計報告按期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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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依法辦理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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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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