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為加強本輔導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以下簡稱公共圖書館)間之分工
  合作,建立分層輔導制度,共謀公共圖書館事業之發展,有關輔導責任
  區之劃分如左:
  一、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應輔導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之公共圖
      書館。
  二、臺灣省立臺中圖書館,應輔導臺灣省各縣(市)公共圖書館。
  三、臺北及高雄市立圖書館,應輔導各該市轄區內之公共圖書館。
  四、臺灣省各縣(市)立圖書館或文化中心圖書館,應輔導各縣(市)
      所屬鄉、鎮、市立圖書館及社區村里閱覽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