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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公私立公共圖書館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地區負有輔導責任之公共圖書館,應與轄區內各文教機構及公共圖書 館密切聯繫,並謀公共圖書館間之合作,以促使圖書資源之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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