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教師助理員:在特殊教育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
      、學生上下學及家長聯繫等事宜。
  二、住宿生管理員:負責特殊教育學校(班)住宿學生之生活照顧、管
      理及訓練等事宜。
  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生活輔導員之職責,由其任職學校、幼稚園依前項各
  款所定職責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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