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除任用者外,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 ,由學校、幼稚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一、履歷表。 二、聘用(僱用)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