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除任用者外,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
  ,由學校、幼稚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請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一、履歷表。
  二、聘用(僱用)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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