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應依
  普通班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衡酌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
  方式。必要時得提供點字、錄音、報讀及其他輔助工具,並得延長考試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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