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演藝團體或個人申請前來我國演出審查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2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演藝事業及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第十六條暨二十五條。

二、基本要件:申請前來演出之外國演藝團體或個人限為與我有外交關係
    或無外交關係而對我友好之國家國民,並無不良言行紀錄者。

三、申請類別及應繳文件:
  (一)申請外國演藝團體或個人前來作營業性之演出;申請人應為經主
        管機關核准從事演藝活動及文化交流之機構社團或經營演藝業務
        之公司商號。其應繳申請表件:
        1.申請書一份。
        2.全體演出人員名冊八份。
        3.演出節目單暨劇照八份。
        4.申請人與演出人所訂之合約草案或委託書正副本各一份。
        5.營業收支概算書。
        6.保證書二份。
        7.演出人所屬國家之文教機構團體或我駐外機構之推荐函。
        如需請結外匯,應於申請時敘明,作為審查時之參考。
  (二)申請外國演藝團體或個人前來作非營業性之演出;比照前款之規
        定辦理,但可免繳 4、5、6  等項文件。
  (三)申請外國演藝團體或個人在觀光演藝場所演出;申請人應為領有
        交通部發給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夜總會營業許可證及縣市政
        府發給經營夜總會或遊藝場業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觀光旅館業者,
        或領有省 (市) 級觀光協會會員之歌廳、戲劇院或酒店經省市教
        育廳局查證有其必要,並經審查小組核准演出者。其應繳申請表
        件:
        1.申請表八份、附貼演出劇照及演出人最近二吋半身相片。
        2.演出合約正本一份複印本七份。
        3.外僑綜合所得稅委託代理書(格式請向國稅局索取)一份。

四、審查要點及程序:
  (一)審查外國演藝團體或個人前來作營業性之演出,按左列各項規定
        分別辦理之:
        1.大型或性質特殊之外國演藝團體作營業性之演出;由教育部邀
          集有關機關就其節目內容共同審核報請行政院核定。
        2.小型或性質單純之外國演藝團體作營業性之演出:由教育部酌
          情邀集有關機關就其節目內容共同審核或逕行審核決定。
        3.外國演藝個人作營業性之演出;由教育部就其節目內容逕行審
          核決定。
  (二)審查外國演藝團體或個人作非營業性之演出:由教育部就其節目
        內 容逕行審核決定。
  (三)審查外國遊藝團體或個人在觀光演藝場所演出:由教育部定期邀
        請有關機關共同就其節目內容及依照下列各項規定審核決定後發
        始准演證。
        1.每一團體或個人全年在我國演出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2.同一演出場所在同一演出期間,外國遊藝團體或個人表演節目
          以三組為限,總人數不得超過九人,演出總時間不得超過每場
          演出時間三分之一,即以三十分鐘為限。
        3.申請演出節目每組人數不得超過六人。

五、演出人應遵守左列各款規定:
  (一)應由成年人演出之節目,不得以未滿十五歲之兒童參加。
  (二)不得有鬼怪淫邪,凶殘粗暴及其他傷風敗俗之演出。
  (三)演出人每日所得報酬金額經審查通過後,應據以繳納所得稅。
  (四)演出人及申請人應於演出完畢十天內繳清稅款,否則下次申請時
        不予受理。
  (五)旅華期間應遵守我國各項法令規章。

六、申請人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申請人接到教育部核准演出公文或准演證,應予持向演出地點之
        所屬縣市教育局或直轄市教育局辦理查驗登記後,方准演出。
  (二)演出如係公開發售入場券者,應於公演前向稅務機關辦妥所得稅
        保證手續後,持憑證明辦理娛樂稅入場票券之驗印。
  (三)依法負責報繳各項稅捐。
  (四)不得擅自變更核定之演出節目及演出日期地點。
  (五)不得擅自變更核定之入場券價格,並應以半價優待軍警學生。
  (六)對演出人之演出內容及旅華期間之言行負有監督之責。

七、凡申請案件在未經核准以前,不得擅自演出或預售入場券及刊登廣告
    ,核准後亦不得刊登不實之廣告。

八、凡經核准之演出,應於第一場演出時邀請有關機關代表隨場審查,或
    於演出期間由當地教育及警察機關隨時派員查驗。

九、凡違反本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法令所規定者,應依法處罰禁止演出,
    並由保證人受連帶處分。